1.適用對象:因保障國計民生需要,確需上路行駛的貨車。
2.申請方式:貨車通行證按區域申請。申請時應準備貨車通行證申請表、行駛證、駕駛證及通行證原件復印件。
3.主城區(上城、下城、西湖、江幹、拱墅、濱江、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接入線路涉及主城區的,由市行業系統統壹受理申請(電話:交通部門0571-12328,交警部門0571-8728288)。
沒有行業系統的,在市民之家通行證審批窗口辦理(電話:0571-87008229)。其中,目的地或始發地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路線不涉及主城區其他區域的貨車。請到開發區合茂大廈壹樓交警窗口B456辦理(地點:1116幸福南路,電話:0571-89898508)。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臨時行駛號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原產地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五)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審核提交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行駛的證件、憑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號牌;需要臨時跨行政區域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行駛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90日的臨時行駛證。
因號牌制作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發放號牌的,車管所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號牌。
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號牌的,車管所核發臨時行駛號牌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