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批準(轉發、印發)的指示、報告、計劃、意見、規定、決定等文件的名稱出現在公文標題中的,不加書號。
《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壹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書名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公文標題是名詞短語,不是句子。其壹般形式可以表示為:發文機關+關於+原因+的+體裁。介詞“約”連接發布機關和原因;助詞“的”的連接原因及類型
比如《國務院關於制止濫發彩票的通知》中,文類“通知”是中心詞,“國務院”和“制止濫發彩票”* * *都作為文類“通知”的限制性要素。?
擴展數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壹般由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標識、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內容組成。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和“機密”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
(二)緊急公文應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緊急”和“特急”。其中,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普通加急”。
(三)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應當用於發證機關的識別;聯合寫作,主辦方排第壹。
(四)文件編號應包括機構代、年份和序號。聯合行文,只註明主辦單位的編號。
(5)簽發人和會簽人的名稱應在上述條款中註明。其中,“請示”應在附註中註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的類型,壹般應標明簽發機關。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公文標題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註明附件的順序和名稱。
(九)除“會議紀要”和電報外,其他公文均應加蓋公章。聯合報送的公文應當加蓋主辦機關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終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電報是以發送日期為準的。
(十壹)公文如附註(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加括號標註。
(十二)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以上文字應按上級要求標註主題詞。
(13)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的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平豎直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和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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