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大多數行政法律規範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只有少數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行政機關只有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才能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
其次,行政法律規範主要是為實施憲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職能,實現行政目標而制定和頒布的。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組織管理活動中運用法律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行政管理,以解決實踐中的普遍性問題的行政法律活動。
再次,行政法律規範是依法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性,其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第四條制定政法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制度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也可以稱為“條例”、“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