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
二。接受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案件應當由法官或者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成員確定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有關各方。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三,開庭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開庭期限前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規定的開庭期限前宣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庭審期間,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審判終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四。判斷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以用簡易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順序的限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