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張請求權競合理論的學者認為,責任競合涉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協調,將其全部禁止是不合理的。事實上,法律通過限制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將雙重違法行為納入侵權法;或者通過限制侵權法的適用範圍,將雙重違法行為納入合同法,或者進壹步將雙重違法行為歸入兩法的適用範圍,既不能消除競合現象,也不能合理解決。而且,通過限制合同法或侵權法的適用範圍來解決雙重違法行為的問題,必然會產生以下後果:壹方面,法律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類型,對原有的合同法或侵權法逐壹進行限制,使特定的違法行為只能適用壹種法律,而不能適用另壹種,從而造成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與其實際適用範圍的矛盾。另壹方面,必然形成獨立於合同法和侵權法之外的特殊責任體系,導致特殊法律法規的惡性發展,從而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和諧。在責任交叉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多重性必然導致雙重請求權的存在,即受害人可以基於侵權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基於違約提起違約之訴。受害人可以在兩個請求權中選擇,壹個請求權因行使受阻,另壹個請求權可以行使。但是,雖然可以選擇請求權,但在法律上不能同時實現兩種請求權。否則,受害人將獲得雙倍賠償,加害人將承擔雙倍責任。允許被害人選擇請求權,充分尊重了被害人的意誌和權利,即使會加重加害人的責任,這個責任也應該由他來承擔。轉學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