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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第58條的內容

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擾亂監管秩序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壹)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淩其他罪犯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勞動的;

(七)在勞動生產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損壞生產工具的。監獄法是國家制定並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調整監獄執行活動中發生的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國家刑法的壹個組成部分。其調整的主要對象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時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監獄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監獄法是指與監獄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包括監獄法和與監獄有關的法律、法規、細則和措施。狹義的監獄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系統規定監獄行刑的監獄法。例如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緬甸、智利、巴西、墨西哥、秘魯、委內瑞拉等國的監獄法,德國、波蘭、土耳其等國的刑罰執行法,芬蘭的刑事監禁法,保加利亞的刑罰執行法,前蘇聯的勞動改造立法綱要等等。

監獄法的概念是隨著監獄職能的演變而不斷發展變化的。監獄作為刑罰的附屬物,與刑罰壹樣有著悠久的歷史。早期的刑罰形式以無期徒刑和肉刑為主,流放刑為輔,自由刑在刑罰體系中並不占據主要地位。當時,監獄主要是關押囚犯和被告的地方,被判處自由(監禁和刑事拘留)的定罪囚犯占囚犯的壹小部分。

法律依據:《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罪犯違反監管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壹)違反監管令的;

(壹)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淩其他罪犯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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