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麽?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工傷保險:
(壹)勞動者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所在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三)單位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被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四)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五)個人因對外經營掛靠其他單位,其職工因工傷亡的,掛靠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