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怎麽判?《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以上規定泛指各類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無論交通事故後果如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壹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也就是說,受法律處罰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無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半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肇事逃逸由三個方面構成:(1)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壹般是逃避救助義務和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壹種積極的心理活動。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故意行為。因此,只有當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並且有直接逃逸的故意,才能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因為從主觀上來說,在犯罪惡意中是很小的,是因為害怕當場的後果而造成的。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無論如何,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2)客觀上講,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認定行為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逸行為。這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造成的結果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標準,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僅造成1人重傷,但不存在酒駕、無證駕駛、無證駕駛。(3)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為的空間構成要件,即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雖然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並未逃離現場(其中部分人根本不可能逃脫),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或等待交警部門處理後,因畏罪而逃離,雖然在主觀和客觀上都符合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為的構成,也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學術界,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壹種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所以不能太重處理,具體尺度要寬而不嚴,要限制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綜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只要發生重大事故就要判刑,量刑的標準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執行。所以司機壹定要承擔起自己應有的責任,不能做錯事,也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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