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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解散時的財產清算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解散時的財產處理順序,參照下列法律辦理。\x0d\法律依據\x0d\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自然人投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單位,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x0d\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x0d\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x0d\(壹)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x0d\ (2)欠稅;\x0d\ (3)其他債務。\x0d\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x0d\第三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x0d\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x0d\x0d\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x0d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債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x0d\第九十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十五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x0d\第九十壹條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x0d\第九十二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x0d\合夥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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