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調解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有爭議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民事調解的生效時間。
(1)民事調解不同於判決或裁定。壹般法院只要制作調解書並蓋章,送達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二)並非所有調解結果都需要制作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協議:
1,離婚案件調解和解;
2、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3.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進行調解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調解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於2003年6月5438+2月1日生效,其中對調解作了詳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壹)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動合同糾紛;
(三)權利義務明確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四)宅基地及相鄰糾紛;
(五)合夥協議糾紛;
(六)訴訟金額較小的糾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頒布的《若幹規定》和6月11日起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也對幾種不適宜調解的民事案件作出了詳細規定: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同壹訴訟中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情節較重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這幾類案件由於其特殊性,不適合調解,或者法律不允許調解。所以規定這幾類不需要調解的民事案件可以不經過民事調解程序直接審理。相信通過以上介紹,我會對“民事調解相關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有更好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