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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可以電子送達嗎?

判決不能以電子方式送達。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以及其他可以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壹旦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送達方式接收訴訟文書,並提供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表示接受,法院將以訴訟文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即表示送達已經完成,相應的送達效力已經發生。

法院有以下送達方式:

1,直接發貨是最基本的發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壹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公民直接簽收。公民不在的時候,可以由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字。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

5.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到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

6.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等方式將訴訟文書公開。過了壹定時間,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壹種服務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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