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壹經作出,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理由成立的,即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分離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撤銷超出部分。
第二,法院駁回撤銷申請的過程
人民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有法定撤銷理由的,應當自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的請示報告》中答復: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必須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仲裁裁決沒有自動執行,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拒不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並且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事實清楚的,法院可以撤銷仲裁結果。如果不符合撤銷條件,申請將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