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在壹個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中,各國的立法權是相互獨立的,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制定的法律在性質上必然不同,內容上的差異和相互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
2.法律不僅受階級性的約束,還受壹個國家的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所以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之間的法律會有差異。
3.在壹個國家內部,其立法權也是由多個部門行使的,所以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也會發生沖突。
4.法律總是在壹定的社會關系和立法者對社會關系發展變化的有限預測的基礎上制定的。因此,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某些領域實施的法律也會相應變化。這樣壹來,新法和舊法之間就會產生差異和沖突。
擴展數據:
法律沖突是指涉外民事關系所涉及的外國法的規定與處理該關系的法院所在地法在同壹問題上的規定不同的情況。法律沖突的條件是: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壹問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處理這種關系的法院所屬的國家承認外國條款的效力。
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有:
(1)在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沖突規範,指明某壹關系應適用哪壹國內法;
(2)締約國遵守的統壹實體規範以條約或公約的形式制定。
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案:
1.間接調整法。
通過沖突規範調整法律沖突。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沖突規範,只指出適用哪壹國的法律來調整某壹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沒有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直接調整法。
它是指通過統壹實體法進行調整的方法,即有關國際當事人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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