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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到勞動局備案嗎?

不需要備案,不備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勞動局備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壹般需要先到勞動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為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手續的,需要到勞動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法律分析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壹份。備案時,用人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招聘員工勞動合同備案名冊壹式兩份;2.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變更工作單位的);3.簽訂的勞動合同;4.新設立的用人單位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15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備案時,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職工身份證復印件;2.勞動合同;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備案名冊(見附件2)壹式兩份;4.勞動關系雙方簽署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壹式三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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