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經被《民法典》取代。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護士發生醫療事故時,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需要鑒定才能確定法律責任,也就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處理後必須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根據與患者損害程度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醫療過失參與的責任程度和因果關系等級進行評定。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內容有哪些?
1,醫藥費
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憑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損失的時間費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在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貼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送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津貼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從傷殘當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設備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設備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運輸費用
需要陪護的患者及親屬轉運過程中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交通費用,特殊患者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用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如患者死亡,參與事故的患者兩名親屬的合理交通費用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護士在治療過程中因操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醫療過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結果的認定需要醫療事故的認定,護士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可以按照醫療事故的認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