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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問題?合法和合理哪個更重要?

在現代形式理性的意義上,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合法性的成立通常需要壹個“推理”的過程,而明確的“動機”是其自身成立的必要條件。就此而言,理性就是合法性,合法性必須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用盒子炮跟對方說話,就是不講道理,不講道理,不講道理,不壹樣,想談也沒意義。用盒子炮建立的新規則對事實沒有幫助,“事實不管用”是有益的,顯示了它的“動機”不足。這樣,畢竟民眾不會接受,合法性也無法真正建立。其創始人,“壹家之法,非天下之法。”此外,時代變了。“城頭改旗易幟”之後,“合法性”的新代表總是習慣於在批判他們所否定的舊合法性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合法性。對自己正當性的解釋總是伴隨著不給前任留下批評的余地,導致“不知道以後誰來罵他們?”這種幻滅色彩的道德虛無甚至幸災樂禍。而我們知道,合法性的真正建立不能排除信仰的因素,所以這樣的舉動無異於自掘墳墓。它代表什麽,“法律是什麽?”

馬克斯·韋伯曾誇口說,“任何壹種統治都試圖喚醒和培養人們對其合法性的信念”,因為“對壹個人或幾個人的強制服從,是建立在被強制者或被強制者具有某種合法統治權力感的信念之上的”。在近百年的中國,社會關系往往生老病死,瞬間聚散,變幻莫測,無法預測。法律規定敵人打不過“盒子炮”,但法律恰恰是壹種讓人們根據以往經驗預測“公權力”如何反應的遊戲規則,被人們所相信,具有合法性。原因之壹是上述對合法性的追求只是為了法律。

以憲法為例。從清末《帝國憲法大綱》到1982年頒布、17年修訂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有14部憲法,其中的“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甚至“國體”、“政體”都是相互排斥的。這壹個接壹個,相互否定的憲政現象本身,是對各自合法性標簽的嘲諷。即便如此,或許還有可能做得更好,但既然壹切都成了歷史,說明沒什麽可做的,還是必須的。沒有他,“中國問題”和“人生問題”的解決就隱含著我們必須“以規則為事實”,事實總是滯後於規則的壹般事實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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