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以及煙草專賣品的進出口業務和外國煙草制品的購銷業務,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壹)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