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於業主。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其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維保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做好記錄。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調試的;(二)跟蹤調查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