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清算所需的資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清算組指定人員或者委托企業登記代理機構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
3.被投資單位的批準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文件;
4.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5.由投資單位或清算機構確認的公司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
6.公司清算組發布的三份清算公告剪報;
7.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8.公安部門沒收企業印章的證明;
9、稅務機關的完稅證明;
10,銀行銷戶證明。
企業破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已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明顯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2.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期限已過,但企業未清償或者無力清償債務;
3.企業負債總額超過其全部財產價值,或者企業關閉、破產或者被撤銷;
4.企業經營活動停止或喪失經營能力;
5.企業經過清算核算,發現無法償還債務。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清算是壹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同時,法人需要積極配合清算組織,保證清算工作的正常進行,以盡快解決企業破產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定義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