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較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茶葉被列為散裝食品。但在2015修訂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茶葉被列為保健食品或特殊食品,而非散裝食品。這是因為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明確定義,定義為“具有調節機體功能的食品”。茶葉中含有的多種有益元素被認為是促進健康的,所以茶葉也被歸類為保健食品或特殊食品。需要註意的是,茶葉雖然不屬於散裝食品範疇,但仍需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以保證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茶葉作為保健食品,對茶葉銷售、生產、質量和安全監管有什麽特殊要求?茶葉作為保健食品,需要嚴格遵循相關的銷售、生產、質量和安全監管要求。其中,茶葉質量安全監管標準需要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銷售和生產單位需要取得相應資質和許可,並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
茶葉不屬於散裝食品範疇,屬於保健食品或特殊食品範疇。茶葉作為保健食品,需要符合嚴格的質量安全標準,銷售和生產單位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許可,並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消費者在購買茶葉時需要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銷售單位,確保健康安全。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局,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名稱或者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啟動資金;申請註冊的原因等。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發起人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非國有資產)、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質、場所和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壹年以上的使用權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當由具有驗資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機構出具。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現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復印件,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身份證原件進行驗證。對於合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設單位的負責人是指全體合夥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