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條經營者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
(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擴展數據
汽車銷售中的保險捆綁
對於汽車個人信貸消費中的這種“搭售”現象,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搭售不符合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我國《保險法》明確指出,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顯然,車商指定消費者到與其有協議的保險公司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保險公司是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其他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針對這種現象,保監會明確表示,捆綁銷售保險不合理,由客戶自主選擇保險公司。
同時,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壹直要求各保險公司自律,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不能為了業務而競相提高保費返還比例。由於這種惡性競爭的後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往往會出現危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類問題屬於保監會的管轄和調整範圍。消費者壹旦遇到這種“捆綁”銷售,可以向中國保監會上海辦事處投訴,要求其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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