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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包括什麽?

法律分析:森林、草原、濕地、沙漠、海洋、水流、耕地。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第二條,不同領域重點工作(四)森林。完善國家和地方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基礎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的補貼和獎勵資金。(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草原。擴大退牧還草工程實施範圍,適時研究提高補助標準,逐步加大對人工飼草場和牲畜棚圈建設的支持力度。實施新壹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根據牧區發展和中央財力狀況,合理提高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標準。充實草原管理和公益崗位。(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濕地。穩步推進退耕還濕試點,適時擴大試點範圍。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率先在國家濕地自然保護區、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開展補償試點。(國家林業局、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7)沙漠。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試點,將生態保護補償作為試點的重要內容。加強沙區資源和生態系統保護,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研究制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實保障相關權益。(國家林業局、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8)海洋。完善漁民轉崗補貼政策,提高轉崗補貼標準。繼續實施伏季休漁漁民生活補助制度。完善水產養殖增殖放流和生態環境修復補貼政策。研究建立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農業部、國家海洋局、水利部、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九)水流。在江河源頭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敏感河段和水生態修復治理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具有重要飲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態功能的主要江河湖泊重要蓄滯洪區,開展生態保護綜合補償,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籌集力度。(水利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耕地。完善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生態治理補貼制度,對在地下水漏鬥區、重金屬汙染區和生態退化嚴重地區實施農田輪作休耕的農民給予財政補貼。擴大新壹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逐步退出基本農田25度以上陡坡地,納入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範圍。研究制定補貼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民施用有機肥和低毒生物農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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