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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養的貓狗等寵物該如何分割?
寵物作為法定物沒有異議,但寵物作為具體物的分配,尤其是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寵物的飼養人,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尚未涉及。原因很簡單。寵物財產除了價格屬性,通常還具有壹定的精神屬性。壹個“寵”字,表現了它所包含的情感成分,以及主人所付出的努力。毫不誇張地說,寵物往往是某些群體的情感寄托。因此,寵物財產是壹種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已經被大多數人所認可。
在雙方都想要寵物所有權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都在追求感情價值,法院壹般會先主持調解。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那麽法院壹般會考慮哪壹方買了寵物,誰每天陪伴和照顧它,雙方是否有時間照顧寵物等等。,來決定寵物的最終歸屬。
現行法律沒有對寵物“監護權”的規定。寵物是壹種財產,寵物主人享有對寵物的所有權。如果他人侵犯了寵物主人的所有權,寵物主人有權排除妨礙或基於侵犯財產所有權請求保護自己的權利。離婚爭奪寵物和爭奪其他財產在法律上沒有區別。
如果只有壹方想要所有權,另壹方想要這個賠償,那麽請求折價賠償的壹方需要證明寵物的當前價值,或者雙方可以就寵物的價值達成壹致,那麽法院會在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對寵物的所有權和價值進行處理。但是,如果索賠人不能證明價值,或者雙方不能就寵物的價值認定達成壹致,因為寵物的價值不能像普通動產壹樣簡單評估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可能只處理寵物的所有權問題,而不處理價值問題。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五種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資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捐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應當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夫妻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同壹財產,但寵物畢竟不同於其他財產,是有生命的,很難進行實物分割。
在對待寵物的問題上,很多人已經把它們當成了自己的親人和朋友。從這個意義上說,寵物不僅僅是壹個東西,而是人們對放松、溫暖、舒適和陪伴的情感需求和精神寄托。
對於寵物“撫養權”的認定,在調解或判決階段,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寵物的購買和看護、夫妻雙方的生活環境和條件等因素,再確定更適合飼養寵物的壹方。未取得寵物“撫養權”的壹方,也可以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