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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什麽時候有效?

農村房屋買賣什麽時候有效?

壹,關鍵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1.典型案例:

1989、老寧與其他村村民老顧經人介紹訂立房屋買賣協議,老寧經村委會同意,將房屋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老顧。兩人訂立協議後,村委會在協議上加蓋了公章。1991年,老顧家汗流浹背地進了房子所在的村子。2006年,老顧家在村委會許可下,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改建。另查明,老顧家現為涉案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9因涉案房屋拆遷,老寧起訴老顧,理由是簽訂合同時老顧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違法且具有強制性,要求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老顧返還房屋。

2.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後不久將戶口遷入涉案房屋所在村,現老顧已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基於老顧的戶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實際居住地、生產生活狀況,從尊重歷史、結合現實等方面,駁回了老寧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的申請。

二、理解法律的要點

1.農村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嗎?

我不能。首先,房屋買賣必須涉及宅基地買賣,這是我國法律法規禁止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相關政策還確認,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相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關,不允許轉讓。最後,農村宅基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買賣不利於保護出賣人利益。

2.農房在什麽情況下允許買賣?

現行司法實踐表明,禁止農村房屋買賣是壹般原則,確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除外。買賣雙方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辦理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確認合同有效。

3.無效的農房買賣合同有什麽法律後果?《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交易過程中,雙方都應當知道法律禁止買賣農房的規定,所以雙方都有過錯。但相比較而言,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出賣人往往從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中獲得巨大利益,而買受人卻因房屋現值與原買賣價格的差額而蒙受巨大損失。因此,從公平原則出發,壹般認為賣方應承擔大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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