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的是自然人平和的私人生活以及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自然人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
第二,隱私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的保護,不被他人打擾、知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包括以下含義: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基於自然人的精神活動。法人作為壹個組織,沒有精神活動,所以沒有隱私可言。根據商業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對其經營活動的知情權可以得到保護;
2.隱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不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和披露的信息就構成隱私權的內容,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所以,隱私在外延上涵蓋了隱私,僅指與男女關系相關的生活秘密;
3.侵犯隱私權的方式通常包括擾亂自然人的生活安寧,窺探自然人的私人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隱私後披露、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隱私權的獨立地位在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並未得到確認。在實踐中,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作為名譽權來對待是權宜之計,但不能因此否定隱私權相對於名譽權等其他具體人格權的獨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