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權處分行為,是指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權利標的的行為。該行為經權利人同意的,自處分時發生效力;權利人不同意的,效力認定為無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2)缺乏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人作出的“代理行為”對我沒有效力,但如果我事後追認,則成為名正言順的“代理行為”,對我生效;如果我否認,該行為將對演員生效。在我承認和否認之前,這種行為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3)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是債務效力不變,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債務承諾的效力是取代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債務承諾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諾行為處於不確定的效力狀態。(四)限制被追認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這是指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這種行為經法定代表人追認,就成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否則,就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營利性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 *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