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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後能否恢復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結案後,不能再立案執行,只能恢復原執行。因申請人撤銷申請,人民法院決定終結執行的,當事人在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中止強制執行後需要恢復執行的,需要等到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且執行異議裁定被駁回後。

強制執行的流程和執行時間是:

1,應用。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抵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匿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應當按照恢復執行的情形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案件經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受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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