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某壹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費。
市、縣人民政府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和本級人民政府的代表。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目的是土地的總體規劃和利用。通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可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擴展數據:
1.協議轉讓
協議出讓是指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的行為。具體來說,需要有用地意向的人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後,雙方協商地價、土地使用期限、付款方式和時間,以及其他用地條件。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程序是申請-談判-簽訂-履行。首先,意向受讓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向土地所有者代表申請用地,並提交用地意向書。
其次,出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協商和討價還價。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提出合同條款,但雙方在談判過程中地位平等。第三,如果協商壹致,可以簽訂合同,雙方簽字後合同成立。
最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人按合同約定提供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並依法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
2、招標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定標等競爭性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具體來說,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以書面形式向出讓人競買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人選擇出價和條件最優的壹家與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它。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即招標、投標、定標、簽約、履約。
3.拍賣轉讓
拍賣出讓是指出讓方在眾多買受人中選擇出價最高者作為受讓人,與之簽訂合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壹般適用於商業用地、高檔住宅用地和高檔娛樂設施用地。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拍賣委托、拍賣公告和檢查、拍賣實施和履行。
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都應全面、誠實地履行承諾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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