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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18條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司法警察作為檢察機關的警務保障,肩負著執行傳喚、傳票,協助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看管犯罪嫌疑人,確保辦案安全的重要職責。司法警察的履職重心正在從被動履行職責向主動提供警務保障轉變,司法警察在辦案中的重要性逐漸顯現。從司法警察的視角審視新刑訴法的相關修改,準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定,研究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司法警察工作規章制度,創新司法警察管理機制,可以為司法警察提高履職能力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嚴格管理警察,提高人民警察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警察法的適用範圍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察均適用本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法屬於什麽樣的法律?

按照我國法律的分類,人民警察法在性質上屬於國家安全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類型為總則,是指由NPC人大常委會制定或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以外的國家與社會生活某壹方面關系的法律。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制定的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定應當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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