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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投訴信

從形式上看,投訴可以分為五個部分:

(1)標題:“民事起訴狀”。

(二)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身份:當事人壹方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當事人壹方是法人的,應當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註明現住址和起止時間,有電話號碼的應當註明電話號碼。

(3)訴訟請求:寫明具體的訴訟要求和目的,如離婚案件中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住房安排等問題的意見。

(4)事實和理由:“事實”是指被告侵害原告權益的過程,應列舉相應的證據;“理”是指訴訟的法律依據。壹般先寫事實再寫原因,也可以穿插敘述。

事實經過和訴訟理由應當簡明、實事求是,事實敘述應當完整、真實、清楚。所列證據應當真實可靠,並說明其來源和可靠性。如果有證人,應列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5)尾部:標明被訴人民法院名稱;質權人(起訴人)簽名(蓋章)。起訴人為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壹個切實的日期。“附錄”部分註明起訴狀的份數(根據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物證和文書的份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20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1條申訴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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