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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冬春救災款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

壹、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必須是冬春遭受自然災害的群眾。要切實保障重點,根據受災群眾缺衣少食、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情況分類救助。,並優先保障受災群眾中的貧困戶、低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大病患者等特殊群體。不得平均分配,也不得以慰問金的形式分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冬春期間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二、救助資金的分配和救助原則:

1.今年,我所在鄉的所有村莊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幹旱和自然災害。在上報冬春人口戶口的基礎上,各村要把受災群眾救出來。在資金發放程序上,要嚴格遵循“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程序,將所有救助資金通過“壹卡通”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不得預留資金。

2.各村要根據災情,按照每人每天不低於5元的水平對受災群眾進行救助。救助時限壹般不超過180天,每戶救助資金壹般不低於600元,不高於3600元,切實保障受災群眾今冬明春的衣食住行、醫療衛生、溫暖等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有車、商務車、商品房、商業店鋪、公職人員等條件好的家庭,不允許幫忙。

三、工作要求

各村必須在6月65438+10月13前將資金發放花名冊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鄉鎮應急辦,鄉鎮應急辦匯總,鄉鎮審核後上報縣應急辦。包村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個人申請、民主評議、會議研究決定、張榜公布等程序,嚴禁改變資金用途、截留挪用,建立申請、評議、公示、會議紀要、發放名冊等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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