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傳統大陸法系的法律著作認為,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法律按其屬性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其中憲法是公法體系的基本法,民法是私法體系的基本法。二戰後,人們普遍接受了憲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民法,民法應服從憲法的基本觀念。這壹重大變化的基本原因是,人們總結了二戰中自然人,特別是少數民族和被壓迫者的自然權利遭到大規模侵犯的教訓,從而提出了具有重大價值的基本權利的法律概念,並將其作為壹項對公法和私法都起到治理和制約作用的憲法權利寫入憲法。從此,保障基本權利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則,而這壹原則受到憲法的保障,因此憲法的效力超越了民法,成為民法的上位法。
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了民法作為基本法。
在我國制定民法總則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壹直把編纂民法典作為重大的國家立法或基本立法。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歷次關於民法典和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報告中可以看出,立法機關也是把民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這些解釋可以概括為:(1)從民法與依法治國原則的關系來看,民法典的編纂被定義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2)從民法和國家治理的具體措施來看,從民法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角度來看,民法被定義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我國國計民生的基本方面都進入了契約時代,無論是人員的流動還是物資的交易都是依據民法進行的。民法在支持和保障國計民生、治理國家方面,比其他任何法律都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3)從民法與市場經濟制度的關系來看,從民法與市場制度的內在必然關系來看,民法被定義為保障市場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法。(4)從民法與人民權利的內在關系角度,指出公民權利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必要權利,民法的基本使命是承認和保護公民權利。從民法所承擔的政治功能來看,民法被定義為社會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