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自宰自吃的除外。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定點生豬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征求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自治區、直轄市,並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生豬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的名稱、生產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豬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辦理生豬屠宰證;屠宰場(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生豬屠宰變更證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確定的生豬屠宰廠(場)名單,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