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伴隨著環境汙染事故和環境侵權而產生的。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出現和公眾環境權意識的增強,使其逐漸獨立於公眾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壹般而言,環境汙染是指由於物質和能量的幹預,環境的化學、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特征發生改變,從而影響環境功能和資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的現象。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是以環境汙染風險為核心,以被保險人應承擔的水、土地或空氣等汙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為標的物的保險。它是整個責任保險體系中的壹個特殊部分,也是壹種生態保險。申請人通過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方式,將突發的、意外的惡性汙染風險或累積的環境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有理賠的功能,但面對汙染的環境,理賠對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微不足道。環境汙染對受害方的影響可能是長期潛在的,目前的損失評估可能無法完全反映這種影響,而如果是對健康和生命的影響,就更難以用金錢來彌補了。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避免環境汙染事故!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將保險風險管理方法與環境管理相結合。通過第三方實施風險管理和服務,力求使環境事故“輕微、微小”,最大限度降低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概率,降低環境風險,確保環境安全。投保後,保險公司也會要求企業同時完善防範措施。如果沒有預防措施,風險將處於無補償狀態。這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促進企業自身風險的管控,從而產生更大的社會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事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