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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1。調查取證。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中發現、領導批準、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要有與違法當事人談話、詢問的視頻資料和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有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市規劃區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第二,識別違章建築。待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按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未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罰款並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該建築屬於實質性違法建築,已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將組織拆除行為。四、發放執法證件。縣(區)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五、強制拆遷的審批。縣(區)計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文件制作的有關要求,制作文件報批稿,然後按程序報批。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管局以縣(區)政府名義組織強制拆遷。由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自行拆除。第六,制定拆遷方案。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公告。七、實施拆遷。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無建築資質的單位建設的建築和其他違法建築均為違法建築。雖然是違章建築,但也不能隨便拆。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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