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占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類管理的規定: (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壹級保護林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追回經營者取得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並處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礦產開發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草原;確需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並公布各區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制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辦法。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者所有。社保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收取。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等費用。,並確保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未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不予批準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