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被拒絕承兌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項目;
(二)拒絕接受和支付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時間;
(四)承兌人和付款人的簽名。
退款原因應包括以下項目:
(壹)退回票據的種類;
(二)退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款時間;
(4)退款人簽名蓋章。
其他證書是指:
(壹)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受款人和付款人的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和付款人逃跑的證明;
(三)公證處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件。
擴展數據: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有關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拒絕理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任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前任。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匯票的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逾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應當。
對損失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通知在規定期限內郵寄到法定地址或者約定地址的,視為通知已經發出。
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壹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壹個或者多個票據債務人有追索權的,仍可以對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被追索權人在清償債務後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請求人被清償或者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請求人被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就收到的利息和費用出具收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以背書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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