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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移民:對外國移民配偶的子女入境和團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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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屬於非移民國家,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非歐盟國家的公民原則上都不能移居德國。1978德國頒布《入境居留法》,規定外國移民應具備以下條件:有固定住所;精通德語;連續居住5年以上;能夠獨立生活;可以獲得無限期居留許可。如果連續居留8年以上,就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國移民配偶的子女入境和團聚的限制,並規定移民配偶和16歲以下的子女在等待四年後可以團聚。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德國新移民法正式生效。

如果中國公民中有壹方在德國長期居住,可以申請另壹方配偶去德國團聚,前提是申請人證明自己有能力贍養配偶,且配偶來德後不允許工作。中國公民與德國公民結婚,德國配偶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去德國團聚。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德國當局可能會向壹些在德國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才發放永久居留和工作許可,如德國公司或大學。如果當事人直接在中國申請永久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德國駐華外交機構不予受理。

持有暫住證的外國人只有在德國居住滿五年,並適應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才能申請德國永久居留。

根據德國法律;允許外國人移民德國的條件是:

(1)德國公民的父母(包括養父母)及配偶;

(2)21歲以下德國公民在國外的子女;

(3)定居國外的德國公民,無子女可依靠;

(4)其他符合德國移民法要求的外國人。

辦理親屬移民大概需要1年。申請親屬移民德國的主要程序如下:

(1)德國公民的親屬應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父母或配偶定居德國,說明父母為什麽會定居國外,何時會與配偶結婚等相關事宜;如果申請兄弟姐妹定居德國,說明兄弟姐妹在國外是否有子女及其經濟狀況;如果申請孩子在德國定居,要說明孩子是領養的還是親生的。如果妳是被收養的,妳應該說明妳想收養它的時間和原因。

(2)德國出入境管理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有關移民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查後,由出入境管理局向其駐申請國大使館發出通知。外國使館接到通知後,會通知當事人在限定時間內到使館面談,進行體檢,發放移民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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