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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

1.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消費稅實行從價率、從量稅定額,或者采用從價率和從量稅定額復合計稅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從價率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本條例規定的生產、加工、進口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二、消費稅具有以下特點:

1.收集的範圍是有選擇性的,壹般是選取壹些消費品和消費行為;

2.收集環節單壹,通常在消費品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壹環節;

3.征收方式靈活,對消費品數量可以采取定量定額或從價計征的辦法;

4.稅率和稅是不同的。可以根據消費品的價格水平、國家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對不同的消費品設定不同的稅率和稅種。

5.稅收負擔是過渡性的。消費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壹種稅種。它不僅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具有獨特的調節功能。它在體現國家激勵政策、引導消費方向、調節市場供求、緩解社會成員分配不均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消費稅立法主要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強化了消費稅作為宏觀調控經濟手段的特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體現消費政策,調整產業結構。

2.正確引導消費,提前抑制消費。

3.穩定財政收入,維持原有負擔。

4.調節支付能力,緩解分配不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報關時納稅。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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