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接收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連接器受理人員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
3.復習。受理後,審查員對材料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在承諾時限內發放《臨時機動車號牌》,加蓋實施機關印章;不予批準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中,如需補正材料,將要求申請人當場補正,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再次接受審查。此事涉及到繳費,必須完成繳費後才能發放臨時機動車號牌。
4.得到結果。申請人按約定方式到各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各區公安局服務大廳領取結果。
因號牌制作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發放號牌的,車管所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號牌。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五條_ _機動車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進行機動車登記,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登記的全過程和經辦人員的信息,並能將相關信息實時傳輸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臨時行駛號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產地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五十壹條機動車號牌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未丟失、遺失或者損壞的號牌,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補辦、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保持不變。在補發和換發號牌期間,申請人可以申請有效期不超過十五天的臨時行駛號牌。機動車號牌更換或者更新的,原機動車號牌失效,不得再使用。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破損的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並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辦、換發登記證書和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被更換或者換發的,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失效,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