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稅及相關費用。根據第1條第二款,所有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均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除關稅外,這些費用還包括: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稅、變動關稅或出口稅;與進出口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費用、領事發票稅、質檢費等。
(二)與進出口相關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征收的稅費。如政府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征收的壹些稅或費用。
(3)上述稅費的征收方法。例如,在征收關稅時,需要對進口貨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應在所有成員中以相同的待遇標準平等實施。
(4)與進出口有關的所有規則和程序。比如規定特定時期內進出口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這個要求壹旦規定,就必須是對所有成員的平等要求。
(5)征收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如地方政府征收的銷售稅及相關費用。
(6)進口國影響進口貨物國內銷售、采購、供應、運輸和分銷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要求。比如對進口產品質量證明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存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特殊包裝和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第二條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應當符合《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目錄》(以下簡稱《物品目錄》),並以自用和合理數量為限。物品目錄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其中,永久居民可入境,每人限行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攜帶機動車入境。
非居民長期旅客出入境自用時,可向主管海關或口岸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進境的居民機動車輛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自用物品通過海關時,海關可以對有關物品進行檢查,防止違禁物品進出境。
自用物品放行後,海關可以采用現場核查的方式對使用情況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