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借貸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體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換句話說,點對點借貸受法律保護,但不能要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需要看是否在服務協議中寫明。
網貸機構有哪些違法行為?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為自己或者變相為自己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手機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通過銷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者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債權轉讓。;
(九)除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的投資、銷售代理、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或代理;
(十)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的片面宣傳或者推介,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壹)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等高風險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