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離婚的特征和程序
協議離婚,顧名思義,是指夫妻雙方經協商壹致,自願決定解除婚姻關系,並簽訂離婚協議。這種方式強調雙方的自願和協商。協議離婚的程序比較簡單,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雙方協商: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並達成壹致。
2.簽訂離婚協議:根據協商結果,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明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
3.提交申請:雙方應持離婚協議書向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申請。
4.冷靜期和註冊:提交申請後,雙方需要經歷壹個冷靜期。冷靜期過後,如果雙方未撤回申請,婚姻登記處將對其進行登記並頒發離婚證。
二、離婚的特點和程序
離婚通常是指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婚姻關系,由法院審理並判決。這種方式更加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離婚的程序比較復雜,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訴訟:壹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2.審判程序:法院根據法律和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審判。這可能包括調解、審判等環節。
3.判決結果: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如果準予離婚,需要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做出裁決。
第三,兩者的區別
1,程序要求:協議離婚強調雙方自願協商,程序比較簡單;而離婚則是通過訴訟由法院審理判決,相對復雜。
2.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並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發生法律效力;離婚由法院判決,法律效力更強。
3.適用範圍: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協議離婚;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或壹方不同意離婚時適用離婚。
總而言之:
協議離婚與離婚在特征、程序要件、法律效力上有明顯區別。協議離婚強調雙方自願、協商,程序相對簡單;而離婚則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審理判決,法律效力更強。在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時,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規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