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公平是指財政分配符合壹國社會絕大多數成員認可的正義理念。關於這個定義,需要解釋以下幾點。
公平的本質在於符合正義。
在現實社會中,用來衡量財政分配公平性的正義標準是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可的正義觀念,或者更具體地說,是大多數社會成員認為合理的分配結果和程序。這種正義觀念通常以法律的形式集中體現出來。從這個角度看,公平或符合正義的概念基本上與合法性或法治相統壹。相反,如果壹個社會的財政法律制度不完備,那麽就不會有正式的標準來判斷財政分配是否公平。再者,如果壹個社會的法律根本無法體現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正義理念,那麽這個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財政分配公平。可見,按照人民的意願來完善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實現金融公平的重要環節。
公平包括平等,但不僅限於平等。
在某些情況下,實質性公平可能需要法律和財政分配的不平等。約翰?在他的正義理論中,羅爾斯總是把他所研究的正義稱為公平正義。他認為,在原始狀態下將被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簡單地說,就是自由和平等,第二個是在地位和職位對每個人開放的條件下符合每個人利益的不平等。將這壹觀點應用到財政分配領域,也可以說,從內容上看,財政公平是壹般財政分配平等和特殊情況下財政分配不平等的有機結合。在稅收領域,這種平等與不平等的結合也是橫向公平(即同等條件者壹視同仁)和縱向公平(即不同條件者區別對待)的結合。
金融公平的起點主要是指機會平等,包括參與金融決策的機會平等和法律適用的平等。比如法律規定免稅,那麽所有符合條件的人都應該可以享受免稅。過程的公正性主要是指金融行政和金融執法的公正性。結果的公平性是指財政分配結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金融公平也包括社會公平。
壹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國家財政對教育投入的差異所造成的社會後果,這不僅屬於經濟範疇,還涉及到人的社會權力和全面發展。
公平性的差異
財政公平的研究是基於對財政分配的經濟效果的觀察,主要著眼於財政分配是否公平的經濟標準和具體判斷,而財政法公平的研究不僅要關註權利義務分配是否公平,還要關註實現和保障財政分配公平和財政權利義務公平的法律程序和方法。金融中的公平與金融法中的公平有著內在的聯系和壹定程度的重疊,但兩者研究角度和側重點的上述差異也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