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
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談判,最終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由於競爭性談判的特殊性和靈活性,競爭性談判經常被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采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壹個操作程序,但比較籠統,壹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並不明確。因此,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大差異。
公開招標
它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它是指采購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預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選擇中標供應商並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壹種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有什麽區別?
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是通過發布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除公告外,競爭性談判還可以由采購人和評標專家書面推薦,或者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文件在不同的日期發布。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發出談判文件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其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3.澄清和修改的時限不同。
需要對已公開招標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且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應至少在投標截止時間15前書面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如果少於15天,則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應相應延長。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少於三個工作日,則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應延長。
4.評價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標方法有綜合評估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估方法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精力與單壹供應商談判。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第二輪報價和最終報價,然後采購人選擇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對等、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
5、復習重點不同。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價格因素。
總的來說,公開招標方式體現了信息公開、程序規範、公平競爭、客觀評價、公平選擇、優勝劣汰等市場機制的本質要求。由於競爭性談判的特殊性和靈活性,競爭性談判經常被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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