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緩刑人員的交通違章是嚴重違反緩刑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即緩刑可以收監;
2.如果緩刑犯的交通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不需要收監執行。
提交試用申請的具體流程如下:
1.被判刑者或其代理人向當地法院提交書面緩刑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被判刑人的基本情況、所犯罪行、認罪態度、改造表現、社會關系等內容;
2.法院將審查該申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判刑人刑罰執行情況、改造表現、社會關系等。
3.法院會進行緩刑考驗,考核被判刑人是否遵紀守法,是否認真接受教育、勞動改造,是否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是否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再犯罪;
4.緩刑期滿後,法院將根據被判刑人的緩刑情況,決定是否對其減刑或免刑。
試用期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罪犯自願認罪悔罪,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犯罪分子可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諒解;
3.罪犯在犯罪前無犯罪記錄,犯罪後能積極認罪、賠償損失並有悔改表現;
4.罪犯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犯罪事實、揭發其他犯罪行為等立功表現的;
5.罪犯具有年老、體弱、重病等人道主義情節。
綜上所述,緩刑是法院根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和個人表現,決定暫緩執行刑罰,並給予壹定的緩刑期限和緩刑條件的壹種刑事制度。緩刑的目的是促進罪犯改造,減少對社會的危害,也是壹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宣告緩刑的罪犯的緩刑考驗和法律後果,社區矯正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進行。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