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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案件立案後的審判程序。

主要包括案件受理、審前準備、審理、宣判等步驟。

壹.案件的受理

在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時,法院會對再審申請書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再審事由是否成立,再審申請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再審申請是否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提出。經審查,申請再審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將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審判前的準備

再審案件立案後,法院將組織合議庭進行開庭前準備。包括查閱原審卷宗,了解案情,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確定開庭日期和地點。同時,法院還將對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補充調查或鑒定。

第三,審判

庭審是再審程序的核心環節。庭審中,法院將組織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合議庭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辯論情況,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向當事人進行法律解釋,確保當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的處理結果和權利義務。

第四,句子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將做出判決。判決結果需要制作裁判文書的,由法院制作,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當事人。宣判時,法院會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法院上訴。

總而言之:

民事再審案件立案後的審判程序包括受理案件、庭前準備、審理、宣判等步驟。在再審過程中,法院將依法審查再審申請,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並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7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1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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