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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勞動法關於休假的新規定

1.假期有什麽新規定?

1.關於休假的新規定如下:

(1)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壹年可休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3)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的百分之十的工資報酬;

(六)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

二、年假工資支付標準是多少?

1.年休假的月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到期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平均月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應付工資是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及其他扣除項目前的工資;

2.年假的支付。用人單位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應休天數日平均工資的30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工作時間折算應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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