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支取業務時,應當向存款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二)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及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四)提取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第五條規定,已故存款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在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支取業務時,應當向存款所在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其死亡事實的材料;(二)指定提款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四)提取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壹)已故存款人在同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余額合計不超過654.38+00000元(或等值外幣,不含未償利息);(二)申請人是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或者經公證的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3)支取申請人同意壹次性支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及利息,支取後註銷已故存款人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權,從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70條父母與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