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的人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特點,即少數民族公民同漢族公民壹樣,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同時,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實際,對與少數民族有關的壹些權利作了專門規定,依法賦予少數民族許多具體權利。例如,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等方面都有專門的規定,並采取法律和行政措施使這些具體權利在生活中得到落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壹項基本政策,也是壹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壹個基本要素是自治機關依法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包括立法權和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事業的自主管理權。這些權利本身就構成了少數民族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在壹定意義上也是保障少數民族的人權。因此,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少數民族實現人權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徑,是少數民族人權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